(2016)辽0104民初6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与崔燕明、叶秋楠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崔燕明,叶秋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4民初6144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铁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妍。被告:崔燕明,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叶秋楠,女,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与被告崔燕明、叶秋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燕燕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倩、审判员马玉红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判。原告太平洋保险委托代理人王妍、被告崔燕明、叶秋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太平洋保险诉称:2013年2月11日,李霖驾驶辽AE9**号出租车与被告崔燕明醉酒驾驶被告叶秋楠所有的车号辽A627**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出租车驾驶员李霖及车内乘客杨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崔燕明负事故全部责任,李霖及杨杰无责。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内乘客杨杰依据运输合同向辽AE9**号出租车实际所有人浦静主张了损害赔偿,由于浦静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由浦静所投保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将原告诉至法院,经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作出[2014]大东民四初字第410号判决,判令原告给付代位求偿款12万元并执行完毕。1、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12万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崔燕明辩称:车是我开的,当时我是醉酒驾驶,后被公安机关拘役,车辆登记所有人市叶秋楠,我与叶秋楠是夫妻关系。当时我两个人都在车里,该车在原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没有三者险。本次事故我负全责。被告叶秋楠辩称:我是车辆所有人,当时崔燕明是醉酒驾驶,当时我也在车里,我没有喝酒,肇事车辆在原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没有三者险,其他见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1日,李霖驾驶辽AER9**号出租车与被告崔燕明醉酒驾驶被告叶秋楠所有的车号辽A627**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出租车驾驶员李霖及车内乘客杨杰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崔燕明负事故全部责任,李霖及杨杰无责。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内乘客杨杰依据运输合同向辽AER9**号出租车实际所有人浦静主张了损害赔偿。经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浦静赔偿杨杰医药费39246.95元、残疾赔偿金106825.8元、鉴定费880元、交通费500元、辅助器具费380元、复印费210元,共计175549.75元;车辆标书所有人李欣及辽AER9**号车辆登记营运公司沈阳盛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另查,辽AER9**号车辆所有人在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保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华泰保险公司已将赔偿款175549.72元赔偿给伤者杨杰。再查,A627M6车辆登记所有人市叶秋楠,驾驶人崔燕明与叶秋楠是夫妻关系,该车在原告太平洋保险投保交强险。再查,本案后经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4]大东民四初字第410号判决,判令原告给付华泰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款12万元并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2014]大东民四初字第410号判决书、付款凭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失的,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致害人主张追偿权。被告崔燕明驾驶机动车造成伤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叶秋楠业与被告崔燕明系夫妻关系,事故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叶秋楠系发生事故时的车上人员,其对被告崔燕明酒后驾车系知情,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燕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代偿的赔偿款12万元;二、被告叶秋楠对以上判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崔燕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丁燕燕审判员 刘 倩审判员 马玉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