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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彬与被告吴继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彬,吴继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29民初1289号原告曹彬。被告吴继和。原告曹彬与被告吴继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继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彬诉称,被告是经营成品家具的,而原告是做定制家具的。2012年12月,被告找到原告称其有客户需要定制两个杂物柜、一个鞋柜和一个吊柜。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吊柜的价格为900元,鞋柜的价格为2600元,两个衣柜的总价为2800元,共计6300元,原告只收取被告5900元的成本费,其他的为被告的利润。2013年1月底家具安装完成后,客户向被告支付了家具款,但被告却一直未将原告的家具定制款支付原告。原告于2013年7月23日,到被告位于大邑县王泗镇联丰小区的家里找被告催款,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款条,约定在2013年8月15日之前付清。到期后,被告仍未支付原告家具定制款。原告此后多次催收未果,2015年1月31日,原告再次去被告家中催款,双方发生争执,原告拨打“110”报警,但之后被告仍拒不付款。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家具定制款5900元。被告吴继和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吴继和曾向原告曹彬定制一批家具,完成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3年7月23日在《销货清单》下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曹彬定制家具货款5900.00,大写伍仟玖佰正,在8月15日之前付清”,此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该笔货款。2015年1月31日,原告到被告家中催款未果,遂向大邑县王泗派出所报警,处警人员建议原告走司法程序。此后,被告仍未付款,原告催收未果,产生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原、被告的身份信息,《销货清单》,大邑县公安局王泗派出所《接(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吴继和向原告曹彬定制家具,尚欠原告曹彬家具定制款5900元,有被告吴继和向原告曹彬出具的“欠条”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原告曹彬作为承揽人已按被告吴继和的要求完成了家具的定作和安装,被告吴继和作为定作人有向原告曹彬支付家具定制款的义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放弃抗辩的法律后果。原告曹彬要求被告吴继和支付家具定制款59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六十条、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继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彬家具定制款59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继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