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柳士增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士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211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士增,男,199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因诈骗于2016年5月5日被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于同年6月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20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士增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济民出庭支持公诉,柳士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3日,被告人柳士增与“琳琅”(另案处理)密谋诈骗后,在互联网上以低价出售苹果手机为诱饵诈骗他人财物,柳士增主要负责使用号码为97929292(昵称“顾北”)的QQ向被害人兜售手机及沟通联系,“琳琅”提供虚假的快递公司信息给被害人上网查询等,共同骗得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新星小区被害人谢某2(QQ昵称“庸人自扰”)支付“订金”人民币2000元到其指定的工商银行账户(户名王艳,6217233700001404274),后谎称手机过海关时被查扣,谢某2信以为真,先后通过手机微信钱包、支付宝向其支付“海关费”人民币900元、“手续费”人民币200元,后某将谢某2的QQ号码加入黑名单再无法联系。破案后,柳士增退还被害人人民币3100元。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柳士增与“琳琅”以上述同样的方法骗得中山市三乡镇白石村被害人苏某2(QQ昵称“s—婷”)的“订金”、“过关费”等共计人民币5800元。破案后,柳士增退还被害人人民币5800元。2016年5月5日,柳士增在山东省济南市济南职业学院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场被缴获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2台、U盘1个等物品,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柳士增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柳士增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柳士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柳士增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柳士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iphone5s手机(号码为1581472****)1部、iphone6s手机(号码为1595396****)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三乡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缪慧莹卜璐第1页共4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