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81执3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黄强诉钟如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强,钟如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512号申请执行人黄强。被执行人钟如水。申请执行人黄强与被执行人钟如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浏民初字第31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黄强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到被执行人钟如水银行账户有存款24800元,故于2016年9月29日将此存款扣划至我院案款专户,并已查封被执行人钟如水名下商品房产一处。申请人黄强于2016年10月18日来本院领取24800元案款,并明确表态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3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正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