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执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唐建国没收个人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172号之一被告人唐建国,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案由:没收财产被告人唐建国犯运输毒品罪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川刑终字第431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裁定对被告人唐建国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公安机构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工商管理机构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向国土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罗晓天审 判 员 税长富代理审判员 周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劲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