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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王金明执行通知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7执833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明,男,住景县庙镇叶园华夏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被执行人王海龙,男,住景县王瞳镇夏家寺村。申请执行人王金明申请被执行人王海龙赡养费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00元,被执行人缴纳现金1250元,过付申请执行人2700元,缴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冀1127执833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