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2131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陈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撤诉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桂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党泽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