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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9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铭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诚之益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铭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诚之益电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9232号原告:广州市铭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红棉大道33号2号厂房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080355783R。法定代表人:李清华。委托代理人:刘丽萍,该公司职员。被告:深圳市诚之益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茅洲山工业园第4栋401、第四栋五楼A面,组织机构代码67858366-8。法定代表人:林益明。原告广州市铭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诚之益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铭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诚之益电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铭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诚之益电路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铭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诚之益电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铭基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 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