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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4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孙方方与张文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方方,张文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4565号原告:孙方方,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凌,郑州市管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武,郑州市管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峰,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辉,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方方诉被告张文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孙方方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方方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孙方方负担。审 判 长  李 晖人民陪审员  梁军妮人民陪审员  岳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一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