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25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明磊与李瑞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磊,李瑞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5民初1855号原告:李明磊,男,生于1976年8月29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亨春,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瑞华,男,生于1976年11月5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沿宏,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李明磊与李瑞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元,由原告李明磊负担。审判员  吴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蒲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