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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荣成市人和镇寨前村村民委员会与张保进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人和镇寨前村村民委员会,张保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837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和镇寨前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人和镇寨前村。被执行人张保进。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人和镇寨前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保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荣人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张保进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占用的位于荣成市人和镇寨前村的四间房屋返还给荣成市人和镇寨前村村民委员会。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如约履行返还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人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永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永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