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庆市鸿宇工贸有限公司、安庆市正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鸿宇工贸有限公司,安庆市正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957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鸿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吴挺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正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德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庆市鸿宇工贸有限公司与安庆市正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 � �审判员 方超代理审判员程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日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