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安徽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安徽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423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安徽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某某银行存款77765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立茹审 判 员 陈敬武代理审判员 魏 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