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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申天翔与付志勇、彭建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天翔,付志勇,彭建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2214号原告:申天翔,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合印,河南子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志勇,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告:彭建朝,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申天翔与被告付志勇、彭建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2016年10月16日(传票传唤原告到庭)和2016年10月17日(立案时预定的开庭时间),申天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申天翔负担。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人民陪审员  马宗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