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2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呼市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与托克托县深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市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深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2执46-2号申请执行人呼市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市回民区呼武公路零公里处。法定代表人XX韬,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军,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托克托县深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托克托县新营子镇豆腐夭村东。法定代表人张亚河,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呼市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与托克托县深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深创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创公司在2016年3月22日前履行案款1043200元及逾期利息(履行时计算)和案件受理费14890元、公告费570元和执行费13766元,但被执行人深创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托克托县深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107242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全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利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