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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民初3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蒋超与尹学平、蒋庆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超,尹学平,蒋庆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3270号原告:蒋超,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纪侠(蒋超妻子),被告:尹学平被告:蒋庆鹤,原告蒋超与被告尹学平、蒋庆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超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蒋超负担。审判员  柴燕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