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8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亮财、王红军、刘金生等与被申请人午和(南京)塑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金生,王红军,王亮财,午和(南京)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8财保64号申请人刘金生、王红军、王亮财等95人。代表人刘金生,男,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代表人王红军,男,1973年6月13日生,汉族。代表人王亮财,男,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午和(南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双芜路3号。法定代表人冯青午,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案已于2016年10月9日在南京市高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仲裁调解协议,并出具了仲裁调解书,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经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正常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价值21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仲裁调解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