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凯旋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2665号原告:张凯旋,男,1996年6月6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崤山路中段北侧**号。法定代表人:孙鸿雁,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凯旋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凯旋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7元,减半收取708.5元,由原告张凯旋负担。审判员 姚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亚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