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财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孔伟蓉与程慧杰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孔伟蓉,程慧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财保386号申请人���伟蓉,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程慧杰,女,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申请人称,2016年9月23日10时许,程慧杰驾驶豫BCJ7**号小型轿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肇事地点处时,与屋内坐位的孔伟蓉发生事故,致使孔伟蓉所处的房屋内及相关物品损坏,孔伟蓉受伤。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2016691号认定程慧杰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孔伟蓉无事故责任。申请人孔伟蓉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程慧杰驾驶毕海波所有的豫BCJ7**号小型轿车,并提供现金3万元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3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孔伟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程慧杰驾驶毕海波所有的豫BCJ7**号小型轿车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