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71执字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雯与被执行人覃某佳、陈某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雯,覃某佳,陈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71执字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雯,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被执行人覃某佳,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8********)。被执行人陈某平,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某雯与被执行人覃某佳、陈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城民一初字第2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覃某佳、陈某平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违约金利息2591元、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238元,合计2314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覃某佳的银行存款23141元用于偿还陈某雯债务22941元,余款238元支付本案执行费。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债务已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扣划在本院当事人账户内的被执行人覃某佳的银行存款23141元中的22903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某雯偿还本案债务,余款238元缴纳本案执行费上缴国库(财政性资金);二、本院作出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22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款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符秀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裁定终结执行;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