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8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吴海军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富坤,丁大清,谢林霞,张登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8执异5号案外人:吴海军,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申请执行人:汤富坤,男,生于1945年8月8日,住重庆市巫溪县。申请执行人:丁大清,女,生于1951年11月8日,住重庆市巫溪县。申请执行人:谢林霞,女,生于2009年8月13日,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张登全,男,生于1973年6月20日,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大清、汤富坤、谢林霞与被执行人张登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5)巫法民初字第001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扣押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登全名下的车牌号为鄂Fx的长征牌重型自卸货车。案外人吴海军于2016年10月8日对本院扣押该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吴海军称,2015年4月28日,他与被执行人张登全签订了车辆转让合同,张登全将车牌号为鄂Fx的长征牌重型自卸货车以2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吴海军,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没有恶意串通。吴海军为该车的实际所有人,请求解除对车牌号为鄂Fx的长征牌重型自卸货车的扣押。本院查明,2015年4月28日,张登全与吴海军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书,张登全将车牌号为鄂Fx的长征牌重型自卸货车以2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吴海军,双方当场完成了车辆及转让价款的交付行为,但该车至今未办理过户。2016年9月27日,本院扣押了车牌号为鄂Fx的长征牌重型自卸货车。本院认为,虽然本院扣押的车牌号为鄂Fx的长征牌重型自卸货车登记为被执行人张登全所有,但是被执行人张登全与案外人吴海军通过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将车牌号为鄂Fx的长征牌重型自卸货车出卖给案外人吴海军,且已实际交付,案外人吴海军按照协议约定给付了全部转让价款20000元,案外人主张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车牌号为鄂Fx的长征牌重型自卸货车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张万卿代理审判员 黄 鑫代理审判员 陈兴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