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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杨太红与合肥合鹭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太红,合肥合鹭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944号申请执行人:杨太红,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合肥合鹭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百帮创业园首栋三楼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6216758-2。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太红与被执行人合肥合鹭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合肥合鹭制衣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暂无法办理社会保险且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庐劳仲裁字(2015)25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