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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11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杨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11刑初208号公诉机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海峰。2016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红古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海峰于2002年7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08年12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李冬生。2016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红古区看守所。被告人李冬生于1999年9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6】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海峰、李冬生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仁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海峰、李冬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海峰、李冬生伙同李某1(已判刑),驾驶甘A***70黑色长安牌悦翔轿车窜至兰州市红古区花庄镇湟兴村花庄人民法庭南面、109国道路南的农田地里,盗走中国电信公司架设的五根电线杆上的300米电缆线,后将所盗电缆线的外皮剥掉后,拉至红古区海石湾镇上海石村白某某处,销赃得款800余元,所得赃款被其三人吸毒挥霍。经兰州市红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00米电缆线价值3300元。2、2015年1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海峰、李冬生伙同李某1(已判刑),驾驶甘A***70黑色长安牌悦翔轿车,窜至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张家寺兰州市第二十五中学校门前,盗走中国电信公司架设的电线杆上的40米电缆线,后将所盗电缆线外皮剥掉后,拉至红古区海石湾镇上海石村白某某处,销赃得款400余元,所得赃款被其三人吸毒挥霍。经兰州市红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40米电缆线价值714元。3、2015年1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海峰、李冬生伙同李某1(已判刑),驾驶甘A***70黑色长安牌悦翔轿车,窜至兰州市红古区岗子村铝厂西侧、109国道南侧排洪沟边的一个村子巷道内,盗走中国电信公司架设的电线杆上的70米电缆线,后将所盗电缆外皮剥掉后,拉至红古区海石湾镇上海石村白某某处,销赃得款480余元,赃款被其三人吸毒挥霍。经兰州市红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70米电缆线价值1249.5元。4、2015年1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海峰、李冬生伙同李某1(已判刑),驾驶甘A***70黑色长安牌悦翔轿车窜至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张家寺商场向西五六百米处的109国道南侧通往河边的路口处,盗走中国电信公司架设的电线杆上的340米电缆线,后将所盗电缆线外皮剥掉后,拉至红古区海石湾镇上海石村白某某处,销赃得款1500余元,赃款被其三人吸毒挥霍。经兰州市红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40米电缆线价值4134.4元。5、2015年1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海峰、李冬生伙同李某1(已判刑),驾驶甘A***70黑色长安牌悦翔轿车,窜至兰州市红古区下窑街道沙窝村9号楼(即下窑街道窑街煤电公司水泥厂家属院9号楼)及窑街煤电集团材料设备供应中心墙边,盗走中国电信公司架设的电线杆上的100米电缆线,价值1650元,后三人开车前往海石湾途经海石湾三岔路口海窑公路北侧、享堂村一队南侧沿街铺面时,再次盗走中国电信公司架设的电线杆上的100米电缆线,价值912元,后将所盗电缆线外皮剥掉后,拉至红古区海石湾镇上海石村白某某处,销赃得款800余元,赃款被其三人吸毒挥霍。经兰州市红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00米电缆线价值2562元。6、2015年1月17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海峰、李冬生伙同李某1(已判刑),驾驶甘A***70黑色长安牌悦翔轿车,窜至兰州市红古区下窑街道马庄村村道边的农地里,盗走中国电信公司架设的电线杆上的120米电缆线,后将所盗电缆线外皮剥掉后,拉至红古区海石湾镇上海石村白某某处,销赃得款以600余元,赃款被其三人吸毒挥霍。经兰州市红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20米电缆线价值2142元。7、2015年1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海峰、李冬生伙同李某1(已判刑),驾驶甘A***70黑色长安牌悦翔轿车,窜至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若莲村彩门东侧,109国道南侧一诊所门前,盗走中国电信公司架设的电线杆上的120米电缆线,价值2142元。后三人又窜至红古区平安镇岗子村南侧过铁路涵洞的东西向村道上,盗走中国电信公司架设的电线杆上的50米电缆线,后将这两次所盗电缆线外皮剥掉后,拉至红古区海石湾镇上海石村白某某处,销赃得款800余元,赃款被其三人吸毒挥霍。经兰州市红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20米电缆线价值2142元,被盗的50米电缆线价值892.5元。8、2015年2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海峰、李冬生伙同李某1(已判刑),驾驶甘A***70黑色长安牌悦翔轿车,窜至兰州市红古区上海石村巷道内,盗走中国电信公司架设的电线杆上的100米电缆线,后将所盗外皮剥掉后,拉至红古区海石湾镇上海石村白某某处,销赃得款580余元,赃款被其三人吸毒挥霍。经兰州市红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00米电缆线价值1500.5元。9、2015年2月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海峰、李冬生伙同李某1(已判刑),驾驶甘A***70黑色长安牌悦翔轿车,窜至兰州市红古区窑街二车间家属院东侧、公路西侧人行道,盗走中国电信公司架设的电线杆上的60米电缆线,后将所盗电缆线外皮剥掉后,拉至红古区海石湾镇上海石村白某某处,以500余元出售给白某某,赃款被其三人吸毒挥霍。经兰州市红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60米电缆线价值1071元。10、2015年2月1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海峰、李冬生伙同李某1(已判刑),驾驶甘A***70黑色长安牌悦翔轿车,窜至兰州市红古区窑街街道原红古区人民医院内,盗走中国电信公司架设的电线杆上的48米电缆线,后将所盗电缆线的外皮剥掉后,拉至红古区海石湾镇上海石村以700余元出售给白某某,赃款被其三人吸毒挥霍。经兰州市红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48米电缆线价值1276.8元。11、2015年2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海峰、李冬生伙同李某1(已判刑),驾驶甘A***70黑色长安牌悦翔轿车,窜至兰州市红古区下窑街道窑街兴源铁合金厂东侧的一条东西巷道内,盗走中国电信公司架设的电线杆上的60米电缆线,后将所盗电缆线剥皮后的电缆线拉至红古区海石湾镇上海石村,以400余元出售给白某某处,所得赃款被其三人吸毒挥霍。经兰州市红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60米电缆线价值1071元。12、2015年2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海峰伙同李某1(已判刑),驾驶甘A***70黑色长安牌悦翔轿车,窜至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张家寺村十八分村庄的一条东西向巷道内,盗走中国电信公司架设的电线杆上的160米电缆线,后将所盗电缆线外皮剥掉后拉至红古区海石湾镇上海石村白某某处,以900余元出售给白某某,所得赃款被其二人吸毒挥霍。经兰州市红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60米电缆线价值2856元。13、2015年2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海峰伙同李某1(已判刑),驾驶甘A***70色长安牌悦翔轿车,窜至兰州市红古区上窑街道窑街国税局对面马路西侧人行道,盗走中国电信公司架设的电线杆上的40米电缆线,价值714元,后窜至兰州市红古区下窑街道机修厂家属院内,盗走中国电信公司架设的电线杆上的50米电缆线,后在兰州市红古区上窑街道窑街煤电公司三矿三栋楼院内,盗走中国电信公司架设的电线杆上的66米电缆线,后将这三处所盗电缆线用拉至红古区红古乡王家口村的山上,正在用菜刀剥除电缆线的外皮时被人发现后报警,二人弃车逃走。经兰州市红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40米电缆线价值714元。被盗的50米电缆线价值756元。被盗的66米电缆线价值300.96元。综上,被告人杨海峰共参与盗窃十三起,盗窃物品价值26682.66元。被告人李冬生共参与盗窃十一起,总价值22055.7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证人于某某、张某某、李某2、廖某某、马某某、王某1、王某2、王某3证言;同案犯李某1、白某某供述材料;被告人杨海峰、李冬生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海峰、李冬生无视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密秘手段盗窃公共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海峰、李冬生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海峰、李冬生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同等。被告人杨海峰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冬生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为了吸毒,多次实施盗窃,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行为依法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综合全案案情及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认为对被告人杨海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为宜。被告人李冬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为宜。本院为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海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二、被告人李冬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三、查扣的作案工具黑色长安悦翔小轿车一辆(车号A***70)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杨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