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3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贵阳市白云区康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白云支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市白云区康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白云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780号申请执行人贵阳市白云区康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鸡场村。法定代表人窦树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白云支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同心路。法定代表人江萍,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贵阳市白云区康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白云支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我院(2013)白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7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耀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