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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6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陆某与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曾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6民初2506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覃逵源,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陆某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表现,其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黄东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