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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某、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某,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2882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某。被告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曹鸿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