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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45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高某,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高某抚养费纠纷〔2016〕黑02**民初1263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某已经部分履行义务,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峰审判员  孙海波审判员  孙继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梓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