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3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圣城建筑机具租赁与四川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敬永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堆龙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圣城建筑机具租赁站,四川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敬永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3民初1100号原告圣城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西藏拉萨市。经营者龚仕兵。委托代理人周中海,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帆,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紫金巷36号。法定代表人陈华,职务不详。被告敬永洋,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圣城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敬永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88.9元,减半收取1344.45元,由原告圣城建筑机具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达 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次仁多布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