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特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广州堃达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霖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6民特975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堃达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特975号申请人:广州堃达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莫沛权。委托代理人:张晓舟,系该司员工。被申请人:陈霖,住广东省雷州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6】263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陈霖尚处于培训期,不是我司员工,无权和正式员工一样领取工资,为此提交了培训制度、员工考勤表、申请人正式员工马某的入职个人信息表和工牌(上有公司印章)予以证明,并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陈霖质证认为:1、对培训制度真实性不予认可,本人没有见过该制度;2、对员工考勤表真实性不认可,我当时在公司上班没有看见任何人打卡;3、对入职信息表和工牌,我也曾填写过入职信息表,但交给公司后公司没有给回我一份,当时公司称我已经入职,担任鼎丰三部经理,公司向我收取了30元工本费,然后给了我一份工牌,但公司没有给我盖章,只让我写上名字和职位,我的工牌在仲裁阶段也有提交。被申请人表示不同意申请人撤销仲裁的请求和理由。本院审理期间,对于为何没有在仲裁阶段出庭参加庭审,申请人称当时我方有派人前往出庭,但在路上出现意外,所以没能按时到庭参加仲裁。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申请人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参加仲裁庭组织的庭审,亦未采取其它方式向仲裁庭陈述自己的抗辩意见,而致仲裁庭缺席审理并依法采纳被申请人陈霖对相关事实的主张,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其次,申请人现申请撤销仲裁的理由为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之一,本院不予支持。最后,本院审理期间,申请人所提交几份证据的真实性被申请人不予认可,并作出了与申请人主张相反的陈述,在缺乏其它相应证据进一步佐证情况下,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是其正式员工,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本院不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堃达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6】263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堃达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谷丰民审判员 黄小迪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丹娜吴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