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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原告向叶译与被告湖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叶译,湖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1260号原告向叶译,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湖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八一桥西北侧。法定代表人黄秀虹。委托代理人蒋银燕,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系被告单位娄底分部人事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叶译与被告湖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叶译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叶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叶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诉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