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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13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陈伟鹏与张俊山、开封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鹏,张俊山,开封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1308号之二原告陈伟鹏,男,汉族,1967年8月25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告张俊山,男,汉族,1963年2月12日出生,住开封市龙亭区。被告开封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门外顺天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张俊山,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鹏诉被告张俊山、开封市润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价值19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伟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其名下位于开封市鼓楼区振业花园丙型楼9号房产一处(建筑面积196.62平方米,汴房地权证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梦洁审 判 员  张鹏飞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嫚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