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法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林寿珣与吴瑞华、陈丽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寿珣,吴瑞华,陈丽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林寿珣。被执行人:吴瑞华。被执行人:陈丽旗。申请执行人林寿珣与被执行人吴瑞华、陈丽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瑞华、陈丽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四查”,被执行人吴瑞华、陈丽旗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当事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国栋审判员 张先强审判员 余伟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国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