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2执异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礼和信用社申请执行平罗劲华陶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丽娜,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礼和信用社,平罗劲华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执异45号异议人(案外人):殷丽娜,住石嘴山市惠农区。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礼和信用社。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负责人:谈清华,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平罗劲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法定代表人:黄海坪,该公司总经理。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礼和信用社与平罗劲华陶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殷丽娜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殷丽娜提出异议称:殷丽娜在2014年8月22日从平罗劲华陶瓷有限公司购得车间厂房,同时办理了公证。由于平罗劲华陶瓷有限公司在约定的时间未协助办理过户的相关事宜,导致上述房产一直未过户至其名下,贵院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损害其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法停止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院查明,2016年8月2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平罗劲华陶瓷有限公司位于平罗县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平罗劲华陶瓷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名下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无不当。关于异议人殷丽娜提出的2014年8月22日已从平罗劲华陶瓷有限公司购得涉案房屋,本院进行评估、拍卖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殷丽娜所提交证据不能证实其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异议人殷丽娜作为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涉案房屋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殷丽娜的异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姜 敏审判员 丁万荣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宁宁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