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891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常华与黄德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华,黄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91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常华,女,汉族,1976年1月26日出生,住廉江市。被执行人黄德辉,男,汉族,1959年11月3日出生,住湛江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华与被执行人黄德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德辉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德辉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标的20150元及相应利息,尚未执行回财产。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黄德辉名下的,位于湛江开发区菉华路12号绵绣华景碧晴居韵晴轩804房于2016年3月29日转让给他人,未再发现被执行人黄德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891执字第3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黄德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德伟审判员  梁 中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晓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