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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执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敏、潘迪、刘朋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潘迪,刘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391号被执行人:刘敏。被执行人:潘迪。被执行人:刘朋。本院在执行刑庭移送的被执行人刘敏、潘迪、刘朋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法生审 判 员  张仁岗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中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