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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辖终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曹晓丽与日照广播电视台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照广播电视台,曹晓丽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烟台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正武,台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晓丽,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上诉人日照广播电视台因与被上诉人曹晓丽著作权权属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1民初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日照广播电视台上诉称,涉案文章点击量少,且被上诉人的请求数额较小、案件影响较低,该案由原审法院审理不利上于司法资源的利用,故不应由原审法院审理,而应由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曹晓丽以日照广播电视台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日照网上擅自上传其以“夏季紫罗兰”笔名发布在新浪博客中的原创文章《有钱男人最易抛弃的4类女人》,没有署名作者来源,修改文章标题,且在页面中上传广告谋利,侵犯了其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日照广播电视台停止侵权行为,在其主办的网站首页书面道歉一个月,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1万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该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具有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日照广播电视台的住所地及被控侵权行为地均在山东省日照市。上诉人以涉案文章点击量少,且被上诉人的请求数额较小、案件影响较低,由原审法院审理不利上于司法资源的利用为由,请求将该案移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但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管辖权。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及其被诉侵权行为地具有第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丛燕燕代理审判员  李红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