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302执8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邱某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邱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8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大专文化,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邱某某,男,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初中文化,甘肃某某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某,男,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高中文化,金川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邱某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甘0302民初135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6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于2016年9月28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2016年10月20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高某银行存款31385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民初1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