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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楼信用社与魏贤荣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楼信用社,魏贤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1618号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楼信用社,住所地范县孟楼西街。负责人:李慧忠,主任。被告:魏贤荣,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楼信用社与被告魏贤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7元,由原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楼信用社负担。审判长  刘树峰审判员  马文慧审判员  吴周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伟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