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辖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杨玉芹与宋玉清、宋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芹,宋玉清,宋强,宋长宇,亳州市好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壮酒酒业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万事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辖273号原告:杨玉芹,女,1952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宋玉清。被告:宋强,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宋长宇。被告:亳州市好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宋长宇,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壮酒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工业园区经一路东侧、创业三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宋玉清,该公司经理。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万事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宋玉清,该公司经理。原告杨玉芹与被告宋玉清、宋强、宋长宇、亳州市好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壮酒酒业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万事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杨玉芹诉称,宋玉清分别于2014年8月28日、同年10月16日向本人借款250万元、100万元,借期均为1个月,月息2分,并由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宋玉清及各担保人均未履行还款责任。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特诉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宋玉清偿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99万元,宋强、宋长宇、亳州市好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壮酒酒业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万事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被宋玉清的上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案标的额较大,案情复杂,故依据法律规定,报请上级法院提级管辖。本院认为,该案标的额较大,案情疑难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怀 峰审 判 员 顾玉华代理审判员 周腊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闻 香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