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1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河南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某某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某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1民初2742号原告河南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汉兴路西段锦绣花园西邻北1号法定代表人李胜利,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西省某某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芦林大道72号法定代表人饶全木,公司董事长。原告河南远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降龙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远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省降龙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远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西省降龙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池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