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掇刀南执字第00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北荆门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工黑马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荆门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掇刀南执字第00010-1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荆门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办事处响铃村9组,组织机构代码69175088-9。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8号,组织机构代码75181143-7。法定代表人汪小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4)鄂掇刀南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3日内偿还湖北荆门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197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及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执行费221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掇刀支行的存款2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小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