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民初5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秦建与杨笑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建,杨笑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5381号原告:秦建,男,198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睢宁县,现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杨笑晨,男,1987年3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睢宁县。原告秦建与被告杨笑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2016年10月10日原告秦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原告秦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晓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