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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4民初5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秦建与杨笑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建,杨笑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4民初5381号原告:秦建,男,198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睢宁县,现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杨笑晨,男,1987年3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睢宁县。原告秦建与被告杨笑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2016年10月10日原告秦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原告秦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晓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