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民初4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陈良与扬州宏运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扬州宏运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4758号原告:陈良,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委托代理人:杨良斌,男,195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扬州宏运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浦江东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陈芝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润,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良与被告扬州宏运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陈良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良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0元,由陈良负担。审判员 张书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新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