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民初10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10210号起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起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云南天路运输有限公司、郭光映、李虎、李良珍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判令:1、被告一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149999.32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999.93(本金×10%)元;3、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6949.92(欠款额×1‰)元(此处按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6年10月9日,并要求被告一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以上所列其他被告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担保责任;5、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主合同《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第六条第三款约定因本合约所产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约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约第六条第四款注明签署地为昆明市拓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工商登记证实签署地昆明市拓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地址为东川区凯通路,因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主合同合同签订地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绍荣人民陪审员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毅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