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82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苏悦有与张家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悦有,张家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292号申请执行人苏悦有,男,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张家诚,男,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通化市。申请执行人苏悦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家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身份证明无法进行查控调查,本案暂无继续执行之可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对本案件本次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人民法院(2016)吉0582执2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次终结标的为88万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刘成坤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永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