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3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ⅩⅩ申请执行蒋Ⅹ、李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ⅩⅩ,蒋Ⅹ,李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3执545号申请执行人李ⅩⅩ,男,1962年12月7日生,彝族,居民,住蒙自市锦华路世纪花园小区Ⅹ幢Ⅹ单元ⅩⅩⅩ室。被执行人蒋Ⅹ,女,1988年7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蒙自市州公务员小区ⅩⅩ幢Ⅹ单元ⅩⅩⅩ室。被执行人李Ⅹ,男,1987年3月16日生,白族,农民,住蒙自市州公务员小区ⅩⅩ幢Ⅹ单元ⅩⅩⅩ室。关于申请执行人李ⅩⅩ与被执行人蒋Ⅹ、李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503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蒋Ⅹ、李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Ⅹ、李Ⅹ给付申请执行人李ⅩⅩ购房款、违约金、保全费、公告费及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30118.5元,但被执行人蒋Ⅹ、李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16年10月2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以物抵债形式,将被执行人蒋巧所有坐落于蒙自市北京路风尚国际二期阳光公寓7层A709号房屋作价128000元,用于抵清被执行人蒋Ⅹ、李Ⅹ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ⅩⅩ的各项费用;案件执行费1852元由被执行人蒋Ⅹ、李Ⅹ承担(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蒋Ⅹ所有坐落于蒙自市北京路风尚国际二期阳光公寓7层A709号房屋作价128000元,用于抵清被执行人蒋Ⅹ、李Ⅹ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ⅩⅩ的各项费用。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李ⅩⅩ(身份证号:532522196212071512)时转移。申请执行人李ⅩⅩ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宝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安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