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3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奇诉辜庆葵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奇,辜庆葵,危情,刘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172号申请执行人杨奇。被执行人辜庆葵。被执行人危情。被执行人刘法林。申请执行人杨奇与被执行人辜庆葵、危情、刘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81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杨奇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积极开展执行工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证券,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及其它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危情和辜庆葵名下显示有工商注册信息,经调查询问现已停产歇业;查询被执行人刘法林工商登记注册有房屋中介所,尚在经营当中,但并无可供直接变现的财产;经查询不动产登记部门,被执行人名下���商品房产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刘法林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现找法找到该车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辜庆葵、危情、刘法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经向申请人询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但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81民���2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正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