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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恢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秦彬彬与马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彬彬,马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恢362号申请执行人秦彬彬,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马孝忠,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回族。案外人冷赞春,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彬彬与被执行人马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未民初字第0512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万元。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将本案委托至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随后该院退回。2016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马颖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经执行已执行回案件款1.3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马颖,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2民初61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骁刚执行员  贺 诚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