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朱美兰、杨运良、杨国民、王小英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美兰,杨运良,杨国民,王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7执464号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校争,理事长。被执行人朱美兰,女,1971年4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杨运良,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国民,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小英,女,1966年1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本院(2015)汝民金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0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39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汝民金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退出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红宾审判员 徐全福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