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经济开发区贾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卢广增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陵经济开发区贾庄村村民委员会,卢广增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877号原告山东兰陵经济开发区贾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振生,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晓生,山东一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广增,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兰陵经济开发区。371324196210052810原告山东兰陵经济开发区贾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贾庄村委)与被告卢广增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贾庄村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土地补偿款756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其中土地补偿费为75600元,被告已领取,但是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不应得到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应归村委所有。卢广增辩称,原告起诉不能成立。补偿费是经济开发区征用了被告的承包地,发放给卢广增的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款,原告无权收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由此可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问题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治的范畴,本案中,原告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案补偿费的分配制定了方案,被告在分配方案的范围之中,原告按照分配方案将补偿款分配给了被告,是村集体自治范畴,司法权无权干涉。在此情况下原告又以土地补偿费应归村委所有为由主张收回,该纠纷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兰陵经济开发区贾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秀荣人民陪审员 张凤芹人民陪审员 秦相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祥云 来源: